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后勤工作>>平安校园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发布时间:2010-01-02   点击:   来源:    录入者:


我是夏溪派出所民警,今天下午应校领导邀请为同学们上一堂法制教育课,主要是宣传法律知识,用我们身边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例,来教育我们广大学生,青少年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通过讲解几起案例谈谈知法、学法、守法的重要性

案例一 故意伤害他人

2008428930分左右,逸夫中学(水南中学)高二学生余雄林以下简称余某,因身体残疾(捌脚)走路姿势难看,一天,有一位将一中学生名叫郑求华以下简称郑某,在一次校外相遇中嘲笑他“拐脚”,余某心怀不满便惦记心上,一天,余某遇上好友:已缀学的社会青年陈宇轩、张鑫二人,便把此事告诉于他们俩,他们俩表示愿意帮助教训一下郑某,只是不认识郑某,于是三人相约,由余某待郑某放学回家路上跟踪他,并帮其指认。于是,428930分下晚自习后,当郑某走在水南白云路医学门诊部路段时被余某看到,并指认给他们俩,陈、张二人各持一根棍棒照郑某头部,身体其他部位一阵猛打,致郑某身体多处受伤,经他人报警,才猖狂逃走,警方出警后送郑某到医院治疗才得以脱险,经法医鉴定,郑某卢骨破裂,卢内出血,属重伤。根据办案规定,轻伤以上对行为人(即加害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张某是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不久既以抓获归案,现已执行刑罚。余某在本案中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在本案中虽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实施被教唆行为的以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论处,在该案中余某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已构追究年龄,也按故意伤害罪定罪,余某现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如果该案行为人造成的结果不构成重伤,只是轻微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以结伙殴打或结伙伤害他人从重处罚,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抢夺公私财物

2008627中午1时许,社会青年徐超君(901215生)已满十八周岁,以下简称徐某,见一离家出走的高唐小学学生李小敏(95828生)只有十三岁,一人在街上逛街以下简称李某,便上前与他答话,得知,李某在家不上学,还偷了别人的手机,被其父打后离家出走,徐某便在李某面前夸耀自己是社会上的老大、如何有本事,李某此时已是饿了二餐没吃东西的人,看到这样一位有本事的大哥,尤如找到一根救命草,立即投奔到大哥的怀胞之中,表示愿意跟随大哥,这时的大哥问李某,你有何本事,李某壮着胆子说,“偷、摸、抢、骗”我什么事都敢干,这时这位侠肝义胆的大哥,将李某带至航华游戏厅旁,看到一中年妇女脖子上挂一粗大的金项链,便对李某说:“试试你的胆量能否把这妇女的金项链抢了”,李某硬着头皮说:“敢”,李某上前紧跟妇女之后,趁其不备,从其后面,一把抢走金项链拨腿就跑,这位妇女发现金项链被抢,大喊:“抓小偷”,等大家反应过来,李某已跑得无影无踪了。这时徐某按事先约定的路线在水南汽车站拐弯的一巷子里等他,李某一见到徐某便将含在口里的金项链交给了徐某,徐某这才满口答应收留他,并给了他五元钱吃快餐,这时的李某才饱食了一顿。

案发后,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在监视的录像探头里发现了这二个案犯,很快就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案涉案金额1800余元,已构追诉案值。警方以抢夺罪予以定罪。本案中李某只有十三岁,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据节悔过,交由父母严加看管,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上李某父母。如果行为人虽然年龄不到,但是屡教不改,政府可以报送少年管教。至于徐某是成年人已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其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承担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同罪。因此,徐某构成抢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某现已被判刑。

如果李某抢夺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不构成抢夺罪,其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抢夺公私财物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盗窃公私财物

2008828中午12时许,水南逸夫中学学生肖修鸿以下简称肖某(1993112生)十五周岁,同几个同学到水利局隔壁的一个水果滩买零食吃,东西买到后大家都各自走了,肖某看到柜台上放着一架“三星牌”手机,心里痒痒的直想要,看到同学们都已离去,自己也随他们一起离去,过后想了想,这部手机这么漂亮,自己也很想得到它,平时看到很多同学都有手机,于是就心生邪念“何不偷走”,就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又返回了水果滩,发现那部手机仍然还在原处,于是靠近水果滩,观察了一会儿,趁店主不注意,将手机放入口袋溜走,失主手机丢失后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根据失主提供的线索很快找到了肖某,当日就将其抓获,并追回了被盗的手机。

该案行为人不满16周岁,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14周岁,已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理。因肖某是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由其监护人交纳。

案例四 诈骗他人财物

200710月份期间,一女青年伍丽萍以下简称伍某,现年19岁,高中尚未毕业,便离开了学校走上了社会,见到与自己一样大的女孩,吃的好、穿的好,还有钱花,自己身无分文,不打工、怕吃苦、穷困潦倒,很不是滋味,刚离校不久的她在家苦思冥想,尽做发财梦。于是想到了一个骗钱的办法,冒充老师帮学生补课或帮学生买教材骗取钱财,这样钱来的快。怎么下手、从谁先下手呢?于是,想到了过去的同学好友还有弟弟妹妹在上高中的,或他们的邻居的孩子在上学的,这样知根知底不会露出马角,于是在一天晚上8点多钟便到了水南一个高一学生家里,说是来家访的,以该学生成绩中上,只要再补补课,成绩会更好,准能考上大学为由,并说只收书本、资料费,不收补习费,家长听后很乐意,一下就交了三百多元,她第一次行骗就成功,心里暗自高兴,接连几天走了几家,采用此办法都顺利得逞,没几天功夫就获得三千多元,在行骗中还在一学生家里顺手偷了一部手机,正做发财梦时,一副冰冷的手铐戴到了她的手上,原来是有一学生回家后其父母给他说了老师来家访的事,学生感到奇怪,没听老师说过,便问家长是怎样的老师,才暴露了伍某的假像,家长报案后,在被骗家长的协助下,警方将她抓获归案。现这位伍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她想不劳而活的黄粮美梦也随之破灭了。

如果伍某诈骗的价值不足三千元,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诈骗他人财物论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故意伤害案

钱仁修、男、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人,今年16周岁,将乐县四中初三(3)班学生,2010312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刑事拘留,319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将乐县看守所。

简要案情:2010310日上午10许,将四中第三节课下课时,钱仁修同学因想向组长黄毅民要作业簿抄作业,组长不同意,就在初三(3)班教室外的走廊上发生口角,而后打了起来,这时在一旁的二个同学也上来帮助钱仁修,另一同学陈辉见状上来劝架,在混乱之中钱仁修用拳头将前来劝架的陈辉右眼打了一拳,右眼当场出血,经法医鉴定,陈辉右眼球破裂,眼睛内溶物脱出,现无法继续保留右眼,可能要摘除。如果陈辉右眼被摘除,即构成重伤,那么,钱仁修不但要赔偿几十万元的医疗费,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致人重伤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了,是要判刑劳改的。大家可以想一想,一个正当读书,面临中考的学生,一下子成了阶下囚,还要倾家荡产,给家庭、社会、学校、自己带来多大的灾难,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只怕是后悔莫及。

案例六 故意伤害案

兰柯宇,又名兰天、男、十八周岁、早年缀学、无业,现已流落社会。201025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9被刑事拘留,213被依法逮捕。

简要案情:201025日晚11许,社会青年丘振国与吴加伟因先前有矛盾纠纷,今天在电影院门口遇上了,双方发生互殴,吴加伟叫来了一伙朋友来帮助,丘振国因寡不敌众,只好逃跑,跑至水门街“范厝一泉”店门口时,与路经这里的兰柯宇碰上,两人以发生口角,兰柯宇气愤之下,从地上捡起一空的啤酒瓶往丘振国头部砸下去,导致丘振国右前额硬膜下血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跟前面一个案例一样,现等待他的是到监获劳改服刑,还要赔偿受害人的重大损失。

  案例七 抢夺他人财物

邱崇利,外号“毛毛虫”下面简称邱某,男,16岁,初中文化,家住古镛镇朱厝路天平巷16号,现为将乐四中初三(3)班学生。邱某由于家庭管教不严,从小放荡,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坏毛病,在校读书期间就接触到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坏朋友,并染上好打游戏机,好上网吧的不良嗜好,平时爱攀比,讲排场,虚荣心强,这些坏毛病助长了他胆大妄为、巧取豪夺、不计后果的习性,才刚满十六周岁,刚到法律追究的责任年龄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涉嫌多起抢夺案件,被依法取保候审。邱某小小年纪,于同龄人相比正是读书上学接受教育的年龄,而他却干起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他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083222时许,邱某平日里看到周围有好多同学有MP3MP4很想得到一架属于自己的音乐播放器,这天晚上他独自一人逛街来到将乐城关中兴电器商店,看了柜台里五花八门的MP3MP4直动心,忽然看到一架MP4非常时髦、非常漂亮,很满自己的意,但自己身无分文,心想怎么才能得到它呢?想来想去只能靠抡,于是想了一招假借购买MP4的名义叫店主拿一架纽曼M958型,银白色播放器给他看,邱某接过MP4便装模作样地翻来覆去地看着,时间长了店主把注意力移到别的顾客身上,他突然将播放器拿走立即往店外跑去,此时的店主毫无防备,当店主反应过来从店里追出来时,邱某已跑得无影无踪了,该MP4播放器价值380元。邱某得到后拿到班级炫耀,玩了几天,玩腻了,便宜卖给同学所得钱拿到网吧去消费。

22008316晚约22时许,邱某根据第一次得来的经验又想用这一办法弄一台手机,于是利用这天晚上天黑人少之机,到步行街时代通讯商行以购买诺基亚5300型手机为名,叫老板拿了一台诺基亚5300型手机,也是在一旁摸弄着,乘店员不注意,拿起手机往外就跑,店老板出门也追不上,该诺基亚5300型滑盖手机又被他抢走了,价值1350元。                                                     

3、第二天,2008317晚上9时许,邱某采取同样的手法到步行街的侨星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卡和内存卡为名,乘店主不注意,把一张神州行手机卡(号码13666966280),一张1G内存卡,一个诺基亚手机直冲电器,一个手机塑料外壳,一个吸储霸王读卡器抢走。经鉴定:该手机卡、内存卡、充电器、手机外壳及读卡器共价值170元。

42008327中午1时许,邱某一人来到将乐城关步行街微行天下店铺,看了柜台里一架MP5非常时髦、非常漂亮,只想尽快得到它,身无分文,只能靠抡,又假借购买MP5的名义叫店主拿一架黑色金星牌951MP5播放器给他看,他突然将播放器拿走立即往店外跑去,店主没追随者上他,该MP5播放器价值639元。玩了几天,又便宜卖给同学所得钱款拿到网吧去消费。

5200833111时许,屡屡得成的邱某得利妄形,认为这是一种发财的渠道,只要没钱发了就用这种老办法抡,这天晚上到将乐科技局楼下的“泥土”音像店,以购买MP5播放器的名义,乘店主不注意,将拿在手上一架拓步MP5,播放器抢走,该MP5播放器价值399元。当晚邱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走。

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293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抢夺罪。虽然邱某是在校生未满18周岁,法律会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但是,其作案多次,涉案价值超过1000元的立案标准,已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法律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现对他已追究了刑事责任,他之所以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不是偶然的,是他一惯以来的行为结果,是必然的,如果他还不认真吸取教训,在不久的将来还会触犯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必将悔恨终身。

如果邱某抢夺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不构成抢夺罪,其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抢夺公私财物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如何才能做到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好,把做人的基础打好,目标是把自己培养煅练成品行端正、品学谦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长大后就能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除了把书读好,再就是要学会做人,要懂得做人,首先就要遵纪守法,要不违法犯罪,就要学习法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只有知法,才能不做犯法的事。所以我提议,作为一名小学生最起码要做到下面三个方面:

1、要养成爱学法的好习惯。法律知识是学不完的,法律的内容也很多,所有的法律知识都要学会,没有人能够做到,也是不能的。但是,基本法律知识要掌握,尤其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最基本的常识要掌握,比如:不能偷、不能抢、不能骗别人的东西,借别人的东西要还,不能打架斗殴,不能寻衅滋事,不能扰乱公共秩序,不能妨害公共安全,不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能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这些最基本的东西要懂,什么是好的行为,什么是坏的行为要有辨别能力,这样应能区别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事情做了是要拘留判刑的,所以平时要养成爱学法的好习惯,才能自觉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

2、要敢于同坏人坏事行为做斗争。每位同学从小要树立正气,宏扬正气,对违法的行为,对不良的现象要敢于挺身而出,检举揭发,维护公平、正义,打击邪恶犯罪,匡扶正义,要有同情心、责任心、正义感。要做到这些,必须从小养成,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思想观、价值观。从小树立对社会,对家庭,对事业负责任的人,就必须要有一身的正气。首先自己的言行举止要端正,在学校里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不违反校规,不打骂同学,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其次敢于纠正、制止、举报不良的违法行为。在家里发现兄弟姐妹、父母长辈有不法行为也要敢于批评指出,比如:赌博行为、销赃窝赃,偷窃财物等行为,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避免他们犯更大的错误,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有益的。所以能够做到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还是要掌握法律知识。

3、要始终如一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社会秩序的好坏,要靠大家来遵守,大家都能遵纪守法,治安就能稳定、社会就能和谐、人们就能安居乐业,我国的人民群众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如果整个社会都是偷、摸、拐、骗,斗、殴、打、盗,社会到处都是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那么我们就没有安宁的日子,社会就会进入无序状态,治安就会一遍混乱,那么我们什么事情都会办不成,这样的社会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也决不允许这样的社会存在,我认为治安要从儿童抓起,要从小学生抓起,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强调从小学生开始就要接受法制教育,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才能做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小学   苏ICP备05086717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1202001097号
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   联系电话:0519-83581249   邮编:213148
技术支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