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夏溪派出所民警,今天下午应校领导邀请为同学们上一堂法制教育课,主要是宣传法律知识,用我们身边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例,来教育我们广大学生,青少年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通过讲解几起案例谈谈知法、学法、守法的重要性
案例一 故意伤害他人
本案中陈某、张某是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不久既以抓获归案,现已执行刑罚。余某在本案中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在本案中虽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实施被教唆行为的以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论处,在该案中余某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已构追究年龄,也按故意伤害罪定罪,余某现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如果该案行为人造成的结果不构成重伤,只是轻微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以结伙殴打或结伙伤害他人从重处罚,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抢夺公私财物
案发后,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在监视的录像探头里发现了这二个案犯,很快就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案涉案金额1800余元,已构追诉案值。警方以抢夺罪予以定罪。本案中李某只有十三岁,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不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据节悔过,交由父母严加看管,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上李某父母。如果行为人虽然年龄不到,但是屡教不改,政府可以报送少年管教。至于徐某是成年人已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其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承担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同罪。因此,徐某构成抢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某现已被判刑。
如果李某抢夺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不构成抢夺罪,其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抢夺公私财物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盗窃公私财物
该案行为人不满16周岁,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14周岁,已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理。因肖某是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做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由其监护人交纳。
案例四 诈骗他人财物
2007年10月份期间,一女青年伍丽萍以下简称伍某,现年19岁,高中尚未毕业,便离开了学校走上了社会,见到与自己一样大的女孩,吃的好、穿的好,还有钱花,自己身无分文,不打工、怕吃苦、穷困潦倒,很不是滋味,刚离校不久的她在家苦思冥想,尽做发财梦。于是想到了一个骗钱的办法,冒充老师帮学生补课或帮学生买教材骗取钱财,这样钱来的快。怎么下手、从谁先下手呢?于是,想到了过去的同学好友还有弟弟妹妹在上高中的,或他们的邻居的孩子在上学的,这样知根知底不会露出马角,于是在一天晚上8点多钟便到了水南一个高一学生家里,说是来家访的,以该学生成绩中上,只要再补补课,成绩会更好,准能考上大学为由,并说只收书本、资料费,不收补习费,家长听后很乐意,一下就交了三百多元,她第一次行骗就成功,心里暗自高兴,接连几天走了几家,采用此办法都顺利得逞,没几天功夫就获得三千多元,在行骗中还在一学生家里顺手偷了一部手机,正做发财梦时,一副冰冷的手铐戴到了她的手上,原来是有一学生回家后其父母给他说了老师来家访的事,学生感到奇怪,没听老师说过,便问家长是怎样的老师,才暴露了伍某的假像,家长报案后,在被骗家长的协助下,警方将她抓获归案。现这位伍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她想不劳而活的黄粮美梦也随之破灭了。
如果伍某诈骗的价值不足三千元,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以诈骗他人财物论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故意伤害案
钱仁修、男、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人,今年16周岁,将乐县四中初三(3)班学生,
简要案情:
案例六 故意伤害案
兰柯宇,又名兰天、男、十八周岁、早年缀学、无业,现已流落社会。
简要案情:
案例七 抢夺他人财物
邱崇利,外号“毛毛虫”下面简称邱某,男,16岁,初中文化,家住古镛镇朱厝路天平巷16号,现为将乐四中初三(3)班学生。邱某由于家庭管教不严,从小放荡,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坏毛病,在校读书期间就接触到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坏朋友,并染上好打游戏机,好上网吧的不良嗜好,平时爱攀比,讲排场,虚荣心强,这些坏毛病助长了他胆大妄为、巧取豪夺、不计后果的习性,才刚满十六周岁,刚到法律追究的责任年龄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涉嫌多起抢夺案件,被依法取保候审。邱某小小年纪,于同龄人相比正是读书上学接受教育的年龄,而他却干起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他的犯罪事实如下:
1、
2、
3、第二天,2008年3月17晚上9时许,邱某采取同样的手法到步行街的侨星手机专卖店以购买手机卡和内存卡为名,乘店主不注意,把一张神州行手机卡(号码13666966280),一张
4、
5、
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达2938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抢夺罪。虽然邱某是在校生未满18周岁,法律会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但是,其作案多次,涉案价值超过1000元的立案标准,已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法律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现对他已追究了刑事责任,他之所以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不是偶然的,是他一惯以来的行为结果,是必然的,如果他还不认真吸取教训,在不久的将来还会触犯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必将悔恨终身。
如果邱某抢夺的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不构成抢夺罪,其行为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抢夺公私财物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如何才能做到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把书读好,把做人的基础打好,目标是把自己培养煅练成品行端正、品学谦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长大后就能为国家、为社会做出贡献,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除了把书读好,再就是要学会做人,要懂得做人,首先就要遵纪守法,要不违法犯罪,就要学习法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只有知法,才能不做犯法的事。所以我提议,作为一名小学生最起码要做到下面三个方面:
1、要养成爱学法的好习惯。法律知识是学不完的,法律的内容也很多,所有的法律知识都要学会,没有人能够做到,也是不能的。但是,基本法律知识要掌握,尤其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最基本的常识要掌握,比如:不能偷、不能抢、不能骗别人的东西,借别人的东西要还,不能打架斗殴,不能寻衅滋事,不能扰乱公共秩序,不能妨害公共安全,不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能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这些最基本的东西要懂,什么是好的行为,什么是坏的行为要有辨别能力,这样应能区别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事情做了是要拘留判刑的,所以平时要养成爱学法的好习惯,才能自觉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
2、要敢于同坏人坏事行为做斗争。每位同学从小要树立正气,宏扬正气,对违法的行为,对不良的现象要敢于挺身而出,检举揭发,维护公平、正义,打击邪恶犯罪,匡扶正义,要有同情心、责任心、正义感。要做到这些,必须从小养成,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思想观、价值观。从小树立对社会,对家庭,对事业负责任的人,就必须要有一身的正气。首先自己的言行举止要端正,在学校里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不违反校规,不打骂同学,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其次敢于纠正、制止、举报不良的违法行为。在家里发现兄弟姐妹、父母长辈有不法行为也要敢于批评指出,比如:赌博行为、销赃窝赃,偷窃财物等行为,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避免他们犯更大的错误,对家庭、对社会都是有益的。所以能够做到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还是要掌握法律知识。
3、要始终如一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社会秩序的好坏,要靠大家来遵守,大家都能遵纪守法,治安就能稳定、社会就能和谐、人们就能安居乐业,我国的人民群众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如果整个社会都是偷、摸、拐、骗,斗、殴、打、盗,社会到处都是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那么我们就没有安宁的日子,社会就会进入无序状态,治安就会一遍混乱,那么我们什么事情都会办不成,这样的社会不是我们想要的,我们也决不允许这样的社会存在,我认为治安要从儿童抓起,要从小学生抓起,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强调从小学生开始就要接受法制教育,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才能做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