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小学章程
(2023年4月17日经第九届第十一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23年4月24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经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核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小学,英文全称:xiaxi primary school of wujin changzhou,学校校址: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街花溪路,邮政编码:213148,学校域名:www.xxxx.wj.czedu.cn,官方网址:www.xxxx.wj.cz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武进区教育局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具体由武进区教育局、嘉泽镇人民政府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本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五轨。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坚持以质量赢信誉、以特色提品位、以文化铸品牌,办一所花繁木盛的优质乡村学校。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聚焦学生核心素养培养为内容,努力培养“向阳而生、向美而长”的诚恒小公民。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坚持以教师专业成长为主要抓手,搭建各种平台,培养一支师德师风优良、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功底扎实、后劲充沛、水平高、素质优的教师队伍。
第十条 学校树立“科学人文、争先拼搏、合作创新”的办学精神,秉承“让每一个孩子都学好”的办学理念,坚持“抱诚守真 持之以恒”的校训。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一朵含苞欲放的花朵,象征着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校徽中上部是地球,寓意建设美好的家园是我们的责任;校徽的下部既是一本书,也是一只展翅鲲鹏,寓意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鲲鹏展翅飞向世界;校徽中的“XXXX”是夏溪小学开头的第一个拼音字母,连起来既是一条生命链,也是一条责任链,寓意是尊重生命,做一个能担当、负责任的人。学校校歌为《飞向明天》。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主动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3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任或聘任。
第十八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必要时校长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支部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德育处、教导处、教科室、教育技术处、总务处、会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德育处设主任1名、总辅导员1名;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设主任(副主任)2名;
(三)教科室负责全校教研、科研、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教科室设主任1名;
(四)教育技术处负责学校校园网建设,建立融教育管理、教师提升、教学支撑、资源丰富、数据共享的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做好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做好学校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教育技术处设主任1名;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名、食堂管理负责人1名;
(六)会计室负责学校经费、财产管理等工作。会计室设主办会计1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教职工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总人数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后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情况、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的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安全、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断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让学生在自主、合作、探究中成长,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每学年举办读书节、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等活动,并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的学校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组织全体师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级部管理处,隶属于校长室直接管理,作为该级部师生的管理组织机构。每个级部设蹲点领导1名、级部主任1名。级部主任在本级部范围内,在行政、教育、教学诸方面对校长全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全面负责。级部主任接受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同时设立备课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设计、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备课组设组长各1名,每学年由教导主任聘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各科教学常规的实施细则,抓好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教辅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新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科室认真搞好各级各类课题研究与管理,着力抓好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导处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四十七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等法规,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五十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订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每学期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责任制、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四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适合师生身心特点的生态文明校园。
第五十五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五十八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管理。
第六十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规定,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施教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施教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学籍。
第六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七十一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八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七十九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第八十一条 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动参与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核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并向学校教职工大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