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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红十字标志
发布时间:2015-05-08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丁小英

 

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活动的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体现着当今世界的人道与同情。它的存在和正确使用,对于执行人道主义保护任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被国际人道法认可的标志有:
 

 
一、标志的含义
红十字标志主要有下列含义:
——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标明性)。
——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保护性)。
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既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有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所做的种种限制,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红十字标志在法律上的这种双重含义,决定了本标志的神圣性。
红十字标志设计的图案和色彩既简单又鲜明,意在给人一个非常清晰的视觉符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将上述信息迅速传达出去,并被迅速理解,不致发生歧义。因为它主要是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红十字标志除它自身的含义外,并不传达任何其他信息,更不传达任何含有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特征的信息。
在国际组织中,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惟一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红十字与红新月)的组织。应说明的是两种标志同时使用时不具有保护作用,只有标明作用。
 
 
二、标志的使用
根据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和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的规定,标志的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1、保护性使用
作为保护性标志,它在战时是代表日内瓦公约的符号,是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向人和物(医务人员、医务部门、车辆和设备)提供保护的象征。其使用权基本上属于各缔约国及其军队的医务部门,以及向军队医务部门提供帮助并得到正式承认的救助机构,特别是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可以使用这一保护性标志。但只能在战时使用,而且必须根据军方的指示来进行标示。
红十字国际组织,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及所属人员,无论他们是不是医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使用这一标志。
在用作保护性标志时,它在所标示的建筑物或车辆上的尺寸要相对大一些,以便从远处就能看见。医务人员必须穿着印有这一标志的长罩衫或佩戴印有这一标志的袖章。1980年9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宣布它的军队医务部门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标志,
2、标明性使用
作为标明性标志,它仅仅表明带有这一标志的人或物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有一定联系,但不一定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因此,其尺寸也相对小一些,在使用时,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保护性标志混淆。不过,大尺寸的标志也不是一概不能使用,例如,进行救灾活动时,为了使急救人员让人明显地识别出来,就可以使用较大尺寸的标志。
 
  
保护性使用与标明性使用
2005年12月6日,旨在通过《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的外交大会在日内瓦召开。这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第三附加议定书》规定,"本议定书认可除日内瓦公约特殊标志外,新增一个特殊标志,其目的与已有标志相同。各特殊标志具有平等地位。”“该新增的特殊标志为一个白底红色边框的正方形。”议定书同时规定选择使用新标志的国家红会可在新标志中嵌入“正在使用,并于本议定书通过之前经保存者向其他个缔约方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做了通报的其他标志”在其国内作为标明性使用。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只允许将红十字、红新月和红大卫盾嵌入新标志作为标明性使用。议定书还强调特殊标志“不带有宗教、人种、种族、地区或政治的意义”,要求所有缔约方“承诺在平时及在武装冲突时,尽可能广泛地在其国内传播本议定书,特别是将学习本议定书纳入其军事培训计划,并鼓励平民居民学习本议定书,以使本文件被武装力量和平民居民所周知。”
  红水晶标志作为新增标志被正式启用,同时也以国际条约的方式杜绝了其他新标志的产生。各国红会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红水晶标志或继续使用现行的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也不会因为增加了红水晶标志而改变其名称和原有标志。
根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第29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的决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凯伦伯格发表声明,宣布正式承认以色列红大卫盾组织和巴勒斯坦红新月会。紧接着,联合会大会全体与会代表用鼓掌方式一致通过接纳巴勒斯坦红新月会和以色列红大卫盾组织作为第184和185个正式成员。
三、标志的法律地位及基础
 
红十字标志体系经历其自身的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后,在当今世界已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其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人道法文书
最重要的是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三个附加议定书,这七个文件都属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红十字、红新月、红狮日、红水晶标志的使用具有国际法效力,非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这就是说,这个以条约固定下来的标志,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保证了这四个标志的保护作用不被侵犯。
2、国际红十字会规章
对标志体系的使用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基础的第二方面是红十字会自身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各国有关机构都应遵守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使用规则》。这个规则是在1965年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届红十字国际大会上通过,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的,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作用。
3、标志的普遍适用性
标志法律基础的第三方面,是标志的保护性目的和作用有着普遍的适用性。
自红十字运动创立之日起,保护性标志就不断为达到红十字的崇高目的发挥着积极作用。
140多年来,红十字标志在世界范围内一直被看成是向处在危难中的人们提供帮助、保护、庇护和救济的象征,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这个意义最终使它得到在国际上使用的认可。既使它不能完全具有国际法条款那样惯例式的效果,它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法律保护的作用。
可以说,标志的这个普遍适用性(普遍使用和认可),是对标志的法律基础的有效补充。它既不同于前面两个法律基础,又是对那两个法律基础的有力补充。
最后,还要说一下对标志的不正当使用必须坚决限制、取缔和惩处问题。
由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救援符号,常常被一些与红十字运动毫无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广泛运用。这些组织和个人包括医院、私人开业医生、救护车、医药商店、药品生产和销售厂商,以及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上,未经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正式批准使用这一标志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被视为滥用。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对误用或滥用这一标志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处。
实践已经充分表明,对标志的误用,即使是某些孤立事件,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标志权威的降低,致使有权受它保护的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要把宣传和维护本标志的正确使用,作为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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