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溪小学诚恒教师守则(试行)
第一章 忠诚事业
第一条 教师要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专业思想,以从事“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为荣,敬业、乐业、勤业、精业。
第二条 教师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对学生进行树“根”立“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参加邪教或非法组织,不参加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第二章 依法执教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敢于同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的言行作斗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第五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的条款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正确领会市、区教育规范文件精神,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上课迟到、早退、随意调课,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杜绝教育教学事故,确保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章 诚于师表
第七条 教师要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天职。对待学生,要严爱相济,做到尽职尽责,真诚相待,以情育人,以才育人,诲人不倦,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八条 教师要心胸开阔、乐观向上;衣着整洁大方,仪态仪容端庄,情趣高雅健康;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不讲教师忌语;工作之余,多学习、多参加有益活动,不做有失身份、有损人格的事;廉洁从教。
第九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人隐私权,要多与学生沟通交流,善于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挖掘每一位学生的闪光点,多激励,少指责;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学习、活动、休息的时间。
第四章 恒于治教
第十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五坚持、五不准”规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努力拓展学生的自主学习空间、自我体验空间和自主实践空间,帮助学生感受学习的快乐和成功的喜悦。
第十一条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教学实践和教育科研活动,不断提升专业素养;要善于激发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运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和手段,根据学生需要和水平,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的习惯、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教师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随意增删课程内容和增减课时;要精心指导学生学习,认真备课,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及时进行教学反馈、调整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章 恒于团结
第十三条 教师要以事业为重,顾全大局,关心集体,诚实待人,具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不利于工作、团结和稳定的话不说,不利于工作、团结和稳定的事不做。
第十四条 教师要虚心好学,不骄不躁;要善于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信息,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进取,追求卓越。
第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推进社会文明,做一个言语举止文明、受人尊重的公民。
第六章 诚于创新
第十六条 教师要具有改革探索、开拓创新的勇气和意识,具有崇尚科学、敢为人先的时代精神。
第十七条 教师要与时俱进,坚持学习教育理论,关注教育改革发展动态,不断拓展视野、更新观念、改进方法、提升素质。
第十八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创新实践,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专项技能,不断探索教育规律,争取创新实践成果。
第七章 诚于做人
第十九条 教师要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
第二十条 教师要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说假话、大话、空话,不做表面文章,不弄虚作假,要言必信、行必果,以诚信立身。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正确对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荣誉和自身存在的缺点,既不好大喜功,也不妄自菲薄,要戒骄戒躁,有错必改,不断进步。
第八章 诚于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树立现代教育服务观,对学生满怀爱心和亲情,时刻牢记教育工作“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不计较个人得失,甘于为夏小教育事业辛勤耕耘,奋发有为。